少年杀人犯获释
Posted in Sin Chew on July 27th, 2007 No Comments »
少年杀人犯获释
5年前杀死补习老师女儿的12岁少年,日前被法庭宣判 名成立,但是却因为他犯案时还未成年,基于法律 局限,法庭未能根据处置成年杀人犯的做法而判他死 刑,因此被法庭释放。
有人欢喜有人悲。对这少年和他的家人来说,他的释 ,是上天给他重生的机会,但是对死者家属来说, 认为这是极大的不公正,因为杀人犯被释放。
该少年方获释,便说他要继续学业,他希望将来能当 名律师,他看来对生命和前途充满了憧憬和希望。 死者家属来说,他们对法律未能裁决这名杀害他们女 儿的凶手而愤愤不平,他们还要上诉到联邦法院,要 该少年告到底<!–more–>。
这两个绝然不同的反应,令我想起两年前当笔者担任 讨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的国会特选委员会的成 时的经历。当时在刑事法典里,与未成年以下的女性 发生性关系是“法律上的强奸”,而强奸案的 低刑罚是判监5年。
数位律师前来会见特选委员会时说,这条文对一些两 相悦的早熟的青少年来说带来问题,因为在这些早 的青少年发生性关系被家长知悉以后,女方的家长往 往会对此追究到底,而把男方控上庭,法庭基于法律 局限,往往被逼把吃禁果的少年人判监最少5年,造 一些年少无知犯案少年被逼与监狱里许多被判重刑 罪犯混在一块儿,断送大好前途。
为了避免让这类个案的少年被法庭当作一般强奸犯那 处置,因此,咱们特选委员会把强奸案的最低5年刑 除去,但保留最高20年的刑罚,以让法庭能根据个别 案件的情况而作出判决。
回到杀害补习老师女儿的少年的个案,法庭是因为2001 年儿童法令的限制而无法判刑,但是该少年在候审期 已经被囚禁了5年多。或许国会应该针对儿童犯案的 题而对儿童法令进行检讨,但是笔者要问的是,我 难道真的非要以牙还牙,把该少年处死,才算是伸张 正义吗?
该少年看来也还蛮自爱,他在监狱里完成中学课程, 获释后他还声称要继续学业,以期能成为一名律师 对于这样一个曾因一时冲动而杀人的少年,我们是否 考虑给他一个重生的机会?
在一些国家的监狱里,当局会安排犯案者与受害者或 家属会面,让犯案者得以了解和倾听受害者的感受 并让犯案者有机会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致谦和修好。司 法目的,除了要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之外,更应该让犯 者能够悔改和重回社会。
我认为,杀死补习老师女儿的少年是应该受到惩罚, 于一个一时错手人的少年,从犯案至今,在监狱里 困了5年,也算长了。
我不希望这少年被判死刑,我希望他能悔改和重新做 ,他能勇敢的向死者的父母和家人真诚道歉,我希 他能用他的才华和学识回报社会。
我期待我国的法律和监狱能够加以革新和改造,以让 狱能成为罪犯改造的场所。
(2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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